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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與“占有改定”
2024-09-19    來源:寧夏法治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2024-09-19

  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它結合了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特性,涉及出賣人(供貨商)、出租人(買受人)和承租人“三方當事人”。這種合同形式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請求購買設備,然后將這些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中斷支付租金的,則出租人可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

  案件回放

  2021年5月18日,被告許某與原告民生租賃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約定民生融資租賃公司向其購買其享有所有權的一輛帶掛重型貨運車輛,再將該車輛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許某使用,為其提供融資支持,融資金額為53萬元;同時由許某依約向民生租賃公司首付租金13.2萬余元,其余每月支付租金為等額租金1.62萬元,租賃期3年。民生租賃公司向許某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后,許某所有的該車輛所有權轉移至民生租賃公司,該所有權不因上牌、發(fā)票、登記在許某或第三人名下而改變。雙方還就逾期罰息、違約金作了約定。

  在民生租賃公司與許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后,同日民生租賃公司、許某共同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三方掛靠協(xié)議》《機動車輛抵押合同》。三方約定:案涉車輛由許某掛靠在某建筑工程公司運營,且該公司為名義登記人,同時將案涉車輛抵押給民生租賃公司并辦理抵押登記。上述合同簽訂后,民生租賃公司按照約定將該融資款支付給許某指定的某汽車銷售公司,同時將涉案車輛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給許某承租。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許某向民生租賃公司支付了首期租金及履約風險金15萬余元后,又連續(xù)支付了9期租金14.6萬元,之后中斷給付租金。民生租賃公司多次索要無果后,于2022年9月將案涉車輛收回,并計算被告許某所余欠付的租金、違約金、逾期罰息共計57萬余元,向許某發(fā)送《贖回車輛督告函》,限其收到此函七日內結清所欠款項。但被告未作回應,民生租賃公司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jù)原告申請,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車輛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鑒定結論認定車輛價值20.5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關系解除;被告許某夫婦賠償原告民生租賃公司經(jīng)濟損失23.6萬元;案涉重型貨運車輛歸原告所有,第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協(xié)助解除上述車輛的抵押登記,并協(xié)助民生租賃公司辦理車輛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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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735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p>

  本案原、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因被告許某取得案涉租賃車輛后未按期支付剩余租金,民生租賃公司將涉案車輛取回,雙方以各自的行為表明不再繼續(xù)履行合同。因原告主張解除合同,故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關系解除。

  本案關鍵在于如何計算民生租賃公司的損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之規(guī)定,以及第12條“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之規(guī)定,收回車輛、解除合同后,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并收回案涉租賃車輛價值的差額。

  本案中,經(jīng)法院委托鑒定,案涉車輛收回時的價值20.5萬元。被告許某自2023年3月20日起拖欠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標準計算,尚剩余未付27期租金43.9萬元;關于車輛的權屬認定及第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協(xié)助解除抵押,辦理過戶的訴訟主張。本案標的物是車輛,車輛作為動產(chǎn)是以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原告代被告許某向出賣方交付購車款后,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獲得了車輛所有權,被告許某享有車輛的使用權。后經(jīng)原告授權同意案涉登記在第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該行為未改變車輛的所有權的客觀情況,現(xiàn)原告民生公司已將車輛收回,故對原告要求確認案涉車輛歸原告所有并要求第三人協(xié)助辦理解除抵押登記并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中提到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獲得了車輛所有權,那什么是占有改定?

  民法典第228條規(guī)定:“動產(chǎn)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chǎn)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笨梢?,占有改定是擬制交付的一種。財產(chǎn)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chǎn)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系并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chǎn)實際占有的復合法律行為。占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chǎn)的物權行為和約定占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占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占有時又意味著完成了兩次擬制交付:基于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于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國民法,后為許多大陸法國家的民法所確認,它為現(xiàn)代社會民事活動提供了靈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占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chǎn)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chǎn)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系并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chǎn)實際占有的復合法律行為。占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chǎn)的物權行為和約定占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占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占有;同時又意味著完成了兩次擬制交付:基于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于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國民法,后為許多大陸法國家的民法所確認,它為現(xiàn)代社會民事活動提供了靈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編輯】:趙怡舒
【來源】:寧夏法治報